太湖县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太湖县人民政府
非洲猪瘟I级应急响应期间防控令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非洲猪瘟防控,切断非洲猪瘟病毒传入链条,降低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发布此令:
一、严禁违规调运生猪及其产品。对违规(含调运手续不全)调入或途经我县的生猪及其产品,一经查获,一律实行无害化处理。对无耳标或套用耳标调入我县的生猪,一律实行无害化处理。
二、严禁泔水饲喂生猪。全面停止泔水经营、调运、饲喂行为。使用泔水饲喂的生猪,一经查获,一律实行无害化处理。
三、严禁违规运输生猪。对不符合备案规定要求运输生猪的,一经发现,车辆一律进行查扣;生猪一律实行无害化处理。
四、严禁借机哄抬物价。严厉打击扰乱生猪以及生猪产品市场价格行为,一经查获,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五、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情况下的决定、命令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除时间与安徽省非洲猪瘟疫情Ⅰ级响应解除同步。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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