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9日,王某(女,27岁,安庆市人)驾驶电动车,从沿江东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谐水湾小区后门路段时,与由北向西右转的齐某(男,58岁,安庆市人)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齐某左眼受伤,两车损坏。
事故调查及认定
现场监控显示,两车相撞时,王某电动车上安装的遮阳伞伞沿正好撞上了齐某的左眼。后经医生检查,齐某左眼眼球破裂伤。
经调查,王某驾驶违反规定载物的非机动车道路上未在右侧通行,其行为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之规定,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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