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汪某强行冲卡撞伤辅警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2018年11月8日20时许,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章某带领辅警陈某、杨某等人在太湖县人民路至海会路路段依法设卡查车时,汪某驾车经过此地,因多次驾驶违章未处理且未携带驾驶、行驶证件害怕被交警查处吊销证件,在交警劝其停车熄火接受检查时,汪某趁交警不备驾车强行冲卡,在冲卡加速行驶过程中将执勤辅警陈某撞倒致陈某受伤,汪某撞人后驾车逃离现场。2018年11月9日,汪某主动到太湖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9年5月8日,经太湖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辅警陈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主观上具有妨害公务的直接故意和伤害他人身体的间接故意, 客观上驾车撞击他人身体,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造成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体的伤害 (重伤)和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受到侵害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属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终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依法做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检察官建议: 一、执勤民警对过往车辆依法进行检查的法定职责必须履行,不可不作为。但在履行职责时,也必须要最大可能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在遇到驾车强行冲卡的情况下,不可“硬对硬”,随着视频监控技术的普及,完全可以事后通过视频监控将嫌疑车辆、人员抓获。 二、交警设卡查车是为了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行动,公民应当配合检查。未携带驾驶证或驾驶证违章未处理如被再次查获,可能被行政拘留或罚款。但是,为了逃避检查,暴力抗拒检查,致人受伤甚至死亡,则会构成刑事犯罪,孰轻孰重,驾驶人员应三思后行,切勿一时糊涂害人害己。(马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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