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通告

来源:太湖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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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二、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坏社会公共利益。

  三、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用途、租赁价格、租赁期限、修缮责任、违约责任等的主要条款。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参照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县房地产管理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thfdc.gov.cn)。
  四、房屋租赁依法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登记备案不收取费用。

  五、出租的房屋必须产权清晰,安全可靠。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未依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不得出租。

  六、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七、出租人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八、出租人提供的租赁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租赁双方要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火灾防范措施。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出租房、群租房常见的火灾隐患

 

 

 

                太湖县房地产管理局

                     太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太湖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3月30日

 

  附件:出租屋、群租房常见的火灾隐患

  1.出租屋、群租房与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合用,未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的。

  2.出租屋、群租房楼内、屋内电动车违规停放或充电。

  3.出租屋、群租房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不足。

  4.出租屋、群租房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

  5.电气安全隐患突出的,普遍存在电气线路负荷过大现象。

  6.出租屋、群租房与易燃易爆场所未保持安全距离。

  7.10人以上的群租房,未制定合理引导人员分流措施,未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负责消防管理,未开展防火巡逻检查。

  8.出租屋、群租房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外保温材料,建筑室内装修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

  9.出租屋、群租房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

  10.与出租屋、群租房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冷库、制冷机房等其他场所,保温层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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