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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民法典,太湖法院一审宣判信用卡纠纷案件

    2021-01-11 21:15:52

    来源:太湖县人民法院   作者:周峻

    阅读:139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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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敲响了该院适用民法典审理案件“第一槌”

          2021年1月11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徐桥法庭公开宣判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判决被告余某某偿还原告信用卡贷款本金、利息、逾期费用合计人民币17817.74元。敲响了该院适用民法典审理案件“第一槌”。

          2018年9月,余某某向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杜鹃信用卡,原告对余某某进行了资信调查,同意了余某某的办卡申请,批准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0000元。随后,余某某将信用卡激活并持卡消费。经对账,余某某累计欠原告信用卡贷款本金、利息、逾期费用共计17817.74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向太湖县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某向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信用卡并签字承诺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原告经审查同意发卡,双方形成信用卡合约关系,且其合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余某某持卡透支消费后,未能及时还清透支款项,经原告催收,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违反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要求余某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消费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费用法院应予支持。余某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应视为对抗辩及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应自行承担。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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