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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湖周边一惯犯连续到宿松作案十余起

    2022-07-25 16:10:52

    来源:太湖家园网   作者:12309中国检察网

    阅读: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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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宿检刑诉〔2022〕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519**********,**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县,住**县**乡**村**组**号。2002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1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太湖县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刑诉〔2022〕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519**********,**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县,住**县**乡**村**组**号。2002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1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2016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2020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21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21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族,**文化,小商贩,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县,住**县**乡**村**组**号。2021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由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县前往宿松县**镇、**乡地区盗窃家禽,其盗窃土鸡共计126只。后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鸡价值共计8313元。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某售卖的土鸡为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后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收购土鸡价值共计6356元。具体是:
    1.2021年9月30日晚至10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前往宿松县**镇,在位于**镇**村**组**号的王某某家中盗走土鸡14只(其中母鸡12只,公鸡2只),后将盗得的土鸡销售给汪某某(另处)。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鸡价值802元。
    2.2021年10月7日晚至10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前往宿松县**乡,在位于**乡**村**组**号的黄某某家中盗走母鸡8只,后将盗得的土鸡销售给汪某某。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鸡价值552元。
    3.2021年10月7晚至10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前往宿松县**乡,在位于**乡**村**组**号的贺某某家中盗走土鸡9只(其中母鸡7只,公鸡2只),后将盗得的土鸡销售给汪某某。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鸡价值603元。
    4.2021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前往宿松县**乡,在位于**乡**村**组**号的周某某家中盗走土鸡10只(其中母鸡8只,公鸡2只),后将盗得的土鸡用二轮摩托车运回**县销售给被告人朱某某。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鸡价值692元。
    5.2021年10月31日晚至11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前往宿松县**镇,在位于**镇**村**组**号的张某某家中盗走母鸡8只,后将盗得的土鸡用二轮摩托车运回**县销售给被告人朱某某。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鸡价值515元。
    6.2021年10月31日晚至11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前往宿松县**镇,在位于**镇**村**组**号的陈某某家中盗走土鸡8只(其中母鸡6只,公鸡2只),后将盗得的土鸡用二轮摩托车运回**县销售给被告人朱某某。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鸡价值465元。
    7.2021年11月10日晚至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前往宿松县**镇,在位**镇**村**组**号的段某某家中盗走土鸡12只(其中母鸡10只,公鸡2只),后将盗得的土鸡用二轮摩托车运回**县销售给被告人朱某某。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鸡价值718元。
    8.2021年11月11日晚至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前往宿松县**镇,在位**镇**村**组**号的朱某甲家中盗走土鸡8(只其中母鸡7只,公鸡1只),后将盗得的土鸡用二轮摩托车运回**县销售给被告人朱某某。后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鸡价值543元。
    9.2021年11月12日晚至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前往宿松县**镇,在位**镇**村委会**组**号的徐某某家中盗走土鸡16只(其中母鸡15只,公鸡1只),后将盗得的土鸡用二轮摩托车运回**县销售给被告人朱某某。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鸡价值1105元。
    10.2021年11月12日晚至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前往宿松县**镇,在位**镇**村**组**号的吴某某家中盗走母鸡6只,后将盗得的土鸡用二轮摩托车运回**县销售给被告人朱某某。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鸡价值483元。
    11.2021年11月14日晚至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前往宿松县**乡,在位于**乡**村**组**号的叶某某家中盗走土鸡10只(其中母鸡7只,公鸡3只),后将盗得的土鸡用二轮摩托车运回**县销售给被告人朱某某。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鸡价值693元。
    12.2021年11月14日晚至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前往宿松县**乡,在位于**乡**村**组**号的叶某甲家中盗走土鸡11只(其中母鸡10只,公鸡1只),后将盗得的土鸡用二轮摩托车运回**县销售给被告人朱某某。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鸡价值760元。
    13.2021年11月15日晚至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前往宿松县**乡,在位于**乡**村**组**号隔壁的汪某甲家中盗走土鸡6只(其中母鸡5只,公鸡1只),后将盗得的土鸡用二轮摩托车运回**县销售给被告人朱某某。后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鸡价值382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已向10名被害人支付相应赔偿款6356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某向其售卖的土鸡为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继军
                                                   检察官助理:吴丹丹
    2022年3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宿松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26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讯问笔录贰份、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关键词: 太湖 周边 惯犯 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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